过去几年大量国企、民企涌入环保领域,是因为在传统的投资领域普遍过热的前提下,大量资本单纯关注环保巨大的市场需求和盈利的稳定性,因此将其视为资本的避风塘,这里面更多体现的是投资需求,但在产业层面是缺乏竞争力的。
整合资源平台,生态监测网络体系有效形成,科技支撑能力大幅提升。青海省打造了先进适用的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业务平台。
司文轩表示,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弘扬新青海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在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中作出应有贡献。在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区、黄河干流和湟水流域,实施重点流域干支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良好湖库生态保护建设等工程135项,圆满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据介绍,改革开放40年,青海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从最初的水、大气和土壤监测逐步拓展推进污染减排、水、大气、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尤其在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排污权交易、环境责任保险等重大改革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率先全国在省级层面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开启了我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真正开端。合力攻坚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并向六州拓展,到2017年底全省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5万多辆,西宁市在西北地区率先完成主城区煤改气,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并积极推进环保领域改革,排污权交易步入常态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涵盖了高风险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强化环境执法,环境监管能力显著增强,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
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第四十二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二)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防止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五)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和退耕还湿、退耕还林还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土壤受到污染的,应当采取管控措施。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治理修复方案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对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二十二条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三十三条 对优先保护类的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及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下列文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二)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三)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家住东城区铁营胡同的庄阿姨对家里煤改电表示满意,她告诉记者,以前每年冬天为了取暖,家里要烧两千多块蜂窝煤,如今,在市、区两级财政的补贴下,家里安装了两台蓄能式电暖器,既节能省钱,室内的保暖效果还很好。近年来,北京市持续加大生态环保力度,出台多项改革举措,完善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大气污染治理,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并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